遭到詐騙其實已經半年有餘,所有能做的事都已經做了,事情已成定局,我也慢慢的能夠收拾心情,寫下整件事的經過,希望讓讀者有所警覺,若能因此而救到人那就太好了。結果是:被信用卡詐騙38748元照付,詐騙勝利!
防範信用卡OTP詐騙的建議:
1.簡訊內的任何短網址都不要點,如有需要,自己另外從官網連進去。
2.輸入OTP密碼前千萬要看清楚金額(可能為外幣)。一旦輸入,就不是「盜刷」,詐騙不是盜刷,詐騙要自己吞。
3.設一張低額度的信用卡專刷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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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9日我收到一則簡訊,通知我有台灣大哥大的點數可兌換獎品,有上萬點的點數將於今日到期,並附一個兌換獎品的連結網址:
點連結後,會連到一個像是台灣大哥大的網頁,選好兌換的獎品,進入信用卡頁面,說要先測試刷卡100元(會退還),我輸入信用卡卡號等資訊,到了簡訊OTP驗證密碼環節,交易訊息顯示金額THB43219.44元,用外幣計價讓我輕忽了,沒有仔細看甚至也沒有換算一下(明明THB是泰銖,和台幣的匯率相近),就在假網頁上回覆了OTP密碼,網頁顯示本卡交易失效請換別張卡再試一次,可是line隨即跳出刷卡通知38748元,我才會意過來被騙了!
下面是釣魚網頁的逐頁截圖:
▲以上是釣魚網站的畫面。除了最後一張,當時頁面未及截圖,是在網路上找到遭遇同一詐騙手法的網友所分享的影片擷取螢幕畫面,除日期不同以外,其餘顯示文字皆相同。
▲刷卡認證簡訊。金額以外幣而非新台幣顯示
▲手機APP的即時刷卡交易通知,此時才換算成新台幣金額多少
我馬上撥打中國信託的客服電話,銀行端立刻停卡並把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因我有提供OTP密碼,客服人員建議報案。於是我晚上11點多去附近的派出所作筆錄。已經這麼晚了,在我之前的那人是被詐騙,排在我後一個的也是被詐騙,詐騙到底是有多猖獗!
後來一查,不只電信公司點數兌換(台灣大哥大,中華和遠傳都有發生),還有繳納水電費或停車費、購買麥當勞或肯德基優惠套餐等名目,都是發送簡訊附上短網址,連到釣魚網站,以很迫近的期限(今天、不超過三天),利用人「趕快」的心理就被牽走了。而且這個詐騙好可惡,還想騙我換一張卡再刷一次,最糟的情況豈不是有幾張卡就騙幾筆?
受理報案的員警和我都把事情想得太簡單,以為信用卡具有延遲付款的性質,銀行既然已經知道這筆消費是詐騙,那不要把錢付出去不就好了?上網一查才知道嚴重性,大家都說只要給出OTP就沒救了,因為依國際刷卡組織的認定,OTP具有「強烈的不可否認性」。而且我之前從來不知道「詐騙不等於盜刷」,所以一切失卡盜刷風險的權益維護都不適用。網路上的「苦主」最後都是認賠收場。
虧我之前還追求信用卡高額度,誰知道雖然盜刷零風險,但詐騙卻是除外而且連擋都擋不了,即使我在事發後七分鐘就致電中國信託客服,仍無法挽回。那張卡的額度是42萬,這次被詐騙三萬八,說實話以當時「沒注意看簡訊就輸入OTP」的情況,就算九萬八也刷下去,而且照樣在額度內,照樣刷過!我把該卡額度調降為兩萬元,至少不小心遇到了不會那麼肉痛。
報案後近兩個月的3月4日,收到警察局回函:「經查該筆消費地及IP紀錄皆位於國外,故無法追查,請諒察。」我看了真是深感無力,ATM詐騙至少還要把人騙到提款機前、還要有人花時間和詐騙對象講電話。信用卡詐騙只要把釣魚網站做好,簡訊佈下去,幾秒就得手,無論如何都救不回來,還查不到!這種綁OTP型態的詐騙生意真夠好賺的!再說,由於現在ATM詐騙太多,像我這樣立刻醒悟過來(一般來說黃金半小時內有機會),馬上打165反詐騙電話,可以啟動「圈存」機制,若能趕在車手提領之前還能保得住錢。然而荒謬的是,信用卡明明是延遲付款,我也報案證明我是被詐騙了(而不是什麼下訂後悔之類的),卻完全沒有補救機制,已經這麼多人受害了,主管機關明知有這個漏洞,卻一直沒有補上,放任詐騙集團利用,讓更多人繼續受害,真是教人氣憤。
雪上加霜的是,一個禮拜後的3月14日,中國信託來信通知爭議款處理結果:「日前您向本行反映信用卡之交易,本行已將您主張為詐騙之信用卡帳款申請爭議款處理程序,憾收單機構拒絕爭議帳款退回。」
我寄信到金管會銀行局申訴(填寫紙本申請書用郵寄方式)。3月19日,銀行局回函已受理,同時聲明它不是法院,無權作出具有拘束力的決定,只能要求金融機構妥善處理並儘速直接回覆我本人,並知會銀行局。換句話說,無論銀行怎麼處理,金管會都尊重並接受。
我還利用「新北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EAP)的免費法律諮詢,安排3月29日去和律師當面諮詢。律師說,除非我要上法院提告中國信託民事訴訟,可以主張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然而若要走法律訴訟一途,要配合出庭好幾次,時間和地點都不確定,對我們這種有工作的人很難請假去配合出庭。不出庭的話一定敗訴,告了也不一定贏,律師建議以3萬8這個金額還是算了吧!
3月30日,因為我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的緣故,中國信託的客服人員打電話來說明。我被盜刷的THE SUKHOTHAI BANGKOK是一間位在泰國曼谷的飯店,拒絕爭議款退回的理由是「該筆消費為住房服務並已使用完畢」。我聽了更不能接受,住房服務並非如點數卡等可立即變現之商品,只要一通電話及時通知商家便可以阻擋下來。中國信託還有曼谷辦事處呢!可見該筆刷卡交易列為爭議款期間,銀行完全沒有通知商店端該筆消費為詐騙,以致飯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並完成服務。就因中國信託消極以對,只知被動等待商家來請款,期間無任何作為,才坐視詐騙成真!客服人員回答無法得知對方的電話,我對這一點存疑。在我看來,就是銀行遇到消費爭議(盜刷)的標準作業流程「不包括」(也不需要)聯絡收單機構(商家),唯一做的事就是列爭議款,爭議失敗再回過頭來要求持卡人付款。說穿了因為不是自己的錢,所以無關緊要,才會連一通電話都不打。
反正有什麼問題,就簡單粗暴的說按照信用卡國際組織規範,輸入OTP就是要付。然而既然信用卡OTP已經變成一種漏洞和詐騙型態,發卡機構應該要善盡管理和保障客戶的責任。而不是雙手一攤,說:「是你自己輸入OTP的啊!」、「這是國際刷卡組織的規定。」然後當個甩手掌櫃,一切都不干己事。金管會銀行局在新聞報導中表示:「第一時間發現還有機會挽回。從程序來看,當卡主告知銀行啟動爭議款項,銀行機構會通知收單機構,並告知特約商店。一旦商品或服務還沒有提供,就有機會退回款項。」所以要求銀行打個電話通知店家此筆消費為詐騙,並不是過分的要求,而是銀行本來就可以做得到也該做的。我不相信有哪個店家在明知這筆消費是詐騙的情況下,還會把商品或服務提供出去。
那位客服人員表示我還是要付被詐騙的這筆款項,但答應替我減免國外刷卡手續費581元(其實本該這樣,銀行明知是詐騙集團詐欺取財,卻依然堅持付款給對方,再從詐騙所得之中收取國外交易手續費,形同詐騙幫兇)。過了一個多禮拜的4月11日才收到銀行的正式回函。我看到回函當中有一句「本行重視客戶感受及權益」實在有點哭笑不得。
然後,我又去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這也是我最後能做的了。我用OTP當關鍵字去查之前評議決定書的判例,凡是輸入OTP的通通判決「申請為無理由」,因此已有最壞的心理準備,即使如此我還是想把所有能做的事都做過一輪,至少盡力了。
我填寫金評中心網站的申訴諮詢信箱,不料隔兩天後金評中心的人員打來,說電腦顯示我已經申訴過了(可能和金管會銀行局的申訴是同一個系統),不能重複受理,教我用「線上評議申請」作為關鍵字google,找到的第一個網頁就是。4月30日送出後,於兩個禮拜後5月15日一次收到兩封來函,一封是給我的正本,另一封是銀行正本而我副本。雙方都被要求補件,我要補正信用卡開戶契約和其他佐證資料。銀行要補正的則有七項,第一項也是信用卡開戶契約。我想應該是為公平起見才要求雙方都補吧!或者公家機關的習慣就是不會一次過,總會要求補件,如果當事人不補件就視同自動放棄了,對機構也能起一點業務減量的作用,因此我也不敢怠慢,在十天時限內準備好補正資料掛號寄出。藉此機會仔細看契約書,才發現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發卡機構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以這一條當作依據(還有律師提示的民法第92條)。我看到要求銀行補正的資料裡面有一項是陳述意見書,便自己也寫了一份,敘明主張、依據和理由,附上前面那些照片當作佐證資料,在銀行網站上抓了信用卡契約書,5月24日一併寄給金評中心和銀行。
5月28日,因為銀行同時要以副本回覆我的關係,我第一次看到盜刷我的卡去泰國曼谷高級飯店住房的簽單,我1月9日被詐騙刷卡的,而消費是1月12到16日住房四個晚上,那兩個垃圾人渣都是男的,登記國籍是中國,一個姓Zhang(張),一個姓Chao(趙)。
7月5日,接到金評中心人員來電回報目前處理進度。說道曾經詢問中國信託是否願意接受調處(和解),畢竟金額不大,能否分攤部分比例?銀行表示不同意,因此現在進入評議階段,端看最後評議怎麼判決。其實我也能了解銀行的考量,是覺得若此例一開,OTP詐騙的受害者都來要求,銀行就賠不完。
8月2日,正式接到金評中心的評議回函,果然判定「申請為無理由」。縱然金評中心要求中國信託必須提供「認定持卡人交易是否為異常交易之標準」,以及「異常交易之相關風險管理機制」的相關資料,但看中國信託的回函全然沒有回答這部分,全文只咬定一點即我提供了OTP。而金評中心最後還是判我評議失敗,也是只基於這一點。正如前述,之前的判例給對於給出OTP就是如此,不管我的情況或主張是什麼,都不可能因此而破例,否則對之前判的要怎麼交代?這也是銀行為什麼選擇不調解、讓評議去裁決的原因,因為銀行也篤定結果必然對自己有利。
總之,我的做白工到此全部結束。雖然對於能追回這筆錢本來就不太敢抱希望,但大半年來,過程中寫申訴書、寫評議書,每個文書工作都要花很多時間,然而接踵而來全都是壞消息,一次一次的被打擊:警察說查不到→銀行說爭議款駁回→律師說沒辦法追討→銀行回覆仍須繳納→警察再次表示查不到→收到銀行的陳述意見書副本→最終通知評議失敗。即使已經這麼多次了,有一定程度的心理準備,但每次收到事件相關的信件都還是讓我心情很不好,當天呈現石化躺在床上不會動的狀態。現在既然塵埃落定,我可以就此認命、放下,讓事情過去,於我也算是解脫。我最近辦了一張新的信用卡,把中信卡剪卡,我已經對這張卡乃至於發卡銀行失去信心,不願意再用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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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與警方的交涉經過。事發當天報案,警察以「妨害電腦使用」受理,我回家看受理案件處理單才發覺,雖然覺得怪怪的,但也沒有精神和力氣回警察局問,上網查詢類似情況,有網友說自己登記案類也一樣,我就不管它了。直到諮詢律師時,律師也奇怪為什麼不是用詐欺罪名。為了慎重起見,我跑去找警察局回函署名承辦人,要求改報詐欺。雖然來函寫「歡迎致電承辦人,屆時必竭誠為台端提供服務與說明」,我找到承辦員警並說明來意時,他卻顯得很驚訝,我想書函上寫的官樣文章,之前恐怕沒有沒有人真的跑去問案情吧?調查出來的IP紀錄在加拿大、消費地在泰國、而受害人(我)在台灣。我說飯店有住房紀錄以及錄影,應該不難查才對啊!但承辦員警明白的告訴我:像我這種小案不可能動用國際刑警偵查。我聽了有些刺心,是我太小跤(kha)?後來經查方知台灣因政治因素不能參加國際刑警組織,我才比較釋懷,因為實務上確實做不到,同時又再次或深或淺的感到所謂的台灣人的悲哀。
承辦員警要我回原報案的派出所要求改報詐欺,當初受理我報案的警察恰好不在所內,在場的值班員警覺得莫名其妙,以前從沒有人曾做過這樣的要求,一直勸我不用改報,問我改報詐欺的話銀行就不收這筆錢了嗎?並說不管什麼罪名,都會再做分案,走相同的偵查程序,因此查不到的還是查不到。但因我堅持,值班員警叫我某天再來找當初受理我報案的警察。
這名受理警察也沒有遇過改案由的情況,打電話去請示,然後以重新報案的方式處理。因此重做一次筆錄、再開一張受理案件證明單。不久前為了諮詢律師而準備的資料剛好派上用場,便把截圖印出來提供給警方。我在旁邊聽起來,似乎差別在於警方受理詐欺案要多一個向165反詐騙通報的程序,我驚訝的是,難道信用卡OTP結合釣魚網站這種手法不算在「詐騙」類別嗎?(而是算「妨害電腦使用」?)在165全民防騙網裡面,沒有關於信用卡OTP詐騙的資訊。我案發隔天就在165網站檢舉詐騙我的連結網址,那個釣魚網站後來變成警示頁面,是出於我的檢舉?還是警方接獲報案後主動處置?就不得而知了。再次強調,我不確定警方或政府有關單位如何認定信用卡OTP是不是詐騙,這件事純粹是我個人的猜想。
隔了一個多月,收到第二次報案的回覆書函:「經查到刷地點係於境外,尚無法跨境協查,請諒察。」結果在預料中,不過承辦員警換了一位,是原承辦人離職調單位?還是不同案類查的人不同,妨害電腦使用真的不是詐欺?反正假如不管被任何形式的詐騙(希望大家平安,永遠不要發生這種事),報案時要跟員警說要報「詐欺」罪,省得像我一樣心裡過不去要再大費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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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很普遍的說法:被詐騙不是笨就是貪,我很不服氣。不過仔細檢討,這次被詐騙確實反映出我個性上的一個弱點,那就是害怕損失、即使小利都不放過,姑且稱之為損失規避或急功近利,或者所謂的「錯失恐懼症」(FOMO,Fear of Missing Out)。固然不是我的東西,怎樣都不會去拿;但只要是認為理所當得的,即使再小的錢我都不會放棄,覺得「沒賺到等於虧」,還自以為精明、善於把握機會,所以這次的點數兌換才會騙到我。我問妹妹如果她收到這個簡訊會不會被騙?她說:「我可能不會耶……因為嫌麻煩。」因為妹妹沒有把「小利」看在眼裡,覺得沒換到就算了,不會放在心上,因此當然也不會認為沒換到就損失了什麼。唉!果然是「釣魚」網站,小小的獎品就是魚餌啊!如果我壓根不在意這點東西,又怎麼會上當呢?那些信用卡OTP詐騙的名目,如果是繳水電費或停車費騙不到我;如果是買優惠餐券也騙不到我,我對花錢買便宜沒有太大的興趣。偏偏對「獲得」抵抗力弱,然後就栽在點數兌換上,唉!個性使然啊!
孔子說「見小利,則大事不成」,連小利都不放過這種人格局不大,這樣真的不行。我不敢說一時半刻之間就能夠完全改掉,但至少認知到自己有這個弱點,現在生活已經好過了,不再像以前那樣匱乏,看待物資不需要再凡事「見獵心喜」。以後見到好處,不管大小,都不要急、不要粗率,多點戒心,牽涉到大錢沒有不能等的,小錢則是沒有也沒差。畢竟上一次當、學一次乖,存有「不放過任何利益」這種心態,本來就很危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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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詐騙處理時程:
1/9:晚上9:59遭遇詐騙刷卡成功,10:06致電信用卡客服反映並停卡,11:38分完成報案(警方以「妨害電腦使用」受理)。
1/10:早上收到app通知該卡綁定某店為特約商店,致電信用卡客服表示非本人綁定(客服人員說已停卡無妨),並告知昨天已完成報案。
1/12-16:歹徒冒名住房THE SUKHOTHAI BANGKOK四晚
3/4:警察局來函說查不到。
3/14:銀行來信表示收單機構拒絕爭議款退回,仍須繳納
3/19: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
3/28:收到信用卡三月份帳單,該筆款項列入帳款中
3/29:諮詢律師
3/30: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說明,並同意減免國外刷卡手續費。赴警局向案件承辦人詢問案情
4/2:向警察局改以「詐欺」重新報案
4/11:銀行回函申訴處理結果(仍須繳納)
4/15:自動扣繳帳單,繳交該筆款項
4/16: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訴
4/18:金評中心來電告知因重複申訴不受理,指點正確路徑
4/30:重新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5/15:金評中心通知資料補正。警察局再次回函說查不到
5/24:送出補正資料
5/28:收到銀行方回覆給金評中心的副本
7/5:接到金評中心來電,表示銀行不同意試行調處,因此會依照評議結果決定
8/2:收到評議結果回函,判定「申請為無理由」
8/16:收到金評中心來函,因雙方均回信表示接受評議結果(若未回信表示不接受,我回信勾選接受),全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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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那兩個垃圾人渣的住房簽單,希望有網路柯南能夠幫幫忙,把他們揪出來。